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使用,提高脱贫成效和工作透明度,确保资金项目运行安全高效,现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渭财发〔2017〕1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告公示原则
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发挥社会与群众监督机制,增强资金项目公开透明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原则上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应分级分类实施,遵循真实、及时、公开及工作可行性。
二、公告公示范围
中省市县安排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产业精准扶贫试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5个国定贫困县)及扶贫彩票公益金资金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
1.市级层面:中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精准扶贫试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市人大批复及追加的市本级预算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及分配方案。
2.县级层面:中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精准扶贫试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总额及项目计划,经县人大批复及追加的县本级预算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和项目计划。
3.乡镇层面:县上下达到乡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精准扶贫试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及项目使用情况。
4.村级层面:村级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精准扶贫试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及项目使用情况。
三、公告公示内容
1.资金公告公示内容:各级下达的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及公告公示单位(含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
2.项目公告公示内容:扶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包括预决算)、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带贫减贫机制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对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也要一并进行公告公示。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和项目实施计划。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
4.直补到户(人)扶贫资金项目,必须公示到户(人)姓名、地址、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详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查询。
四、公告公示方式
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和“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示”的原则,确定入选项目库项目和由部门、镇、村进行项目公告公示,以确保落实。
市、县两级原则上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也可通过渭南日报进行公告公示。除此以外,县级还可利用电视、部门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公示,以增强社会参与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各镇(办)、各行政村要通过本级镇(办)服务大厅、村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示;直补到户(人)扶贫资金项目除在中心村公告公示外,还要在各自然村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五、公告公示时间
市、县两级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和确定好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后,一周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市、县两级计划文件调整下达前,应重新进行公告公示。
镇、村两级申报到村入户项目应事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下达和完工后,应各在二周内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公告公示监管
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市县财政、纪检、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对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公告公示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七、反馈意见受理
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问题要严肃对待及时处理,认真做好问题记录、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实名举报意见,受理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财政、扶贫部门报告。
八、公告公示档案
各级公告公示档案由各级自行保管。档案主要包含公告公示原始内容、网站截图、报刊剪辑、照片等(照片包含公告公示地点标识近景、远景照片)。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